把作废了的发票扔了应该怎么办,能补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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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3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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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47
遗失**必须马上汇报给当地税局或国税局,即使是已作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遗失非电子*的处理
(一)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应于*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时,可凭该*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的取得单位、*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的*联和附上遗失*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三)开具*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遗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只有*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按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取得*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方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遗失电子*的处理
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信息,加盖*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
三、遗失*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1.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2.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
3.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四、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4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请您稍等一下,我看一下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宣告作废。
一、遗失非电子*的处理
(一)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应于*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宣告作废。
(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时,可凭该*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经稽核后,在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的取得单位、*种类程式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的*联和附上遗失*的存根联影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三)开具*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的客户名称、*种类程式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遗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只有*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种类程式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四)取得*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按粤地税函[2008]473号文的要求操作:“取得*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说明取得*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字轨、*编码、*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方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影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方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