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30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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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39
我国《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2月又公布实施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应规定是“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5%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160条规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处以一定罚金,而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证券法》177条规定,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本案并不适用“新刑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而是依据《公司法》及《决定》的两条法律规定。从《中国*关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通报》核实的情况来看,红光实业在1997年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所以*的起诉是依法而为,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股东利益。 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一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而且应当是已经发行了股票的公司;三是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等,必须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从其后果来看,按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如果罪名成立,其刑事责任应分别由公司和责任人承担,不过这可能引出另一个问题,即最终对法人的刑事处罚只能通过罚金形式,而公司的资金损失,客观上由股东来承担。也即公司股东利益会因对公司的处罚而受影响。对于这个矛盾,从理论上说,可以通过一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4:39
看下证券会对欣泰的处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