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2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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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00: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计算问题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因其收入确认与拆迁补偿费金额相等,其具体确认方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