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怎么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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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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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8:57
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细心的朋友一定注意到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取得的*正在发生着一些变化。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北京地税局和北京国税局针对原地税*的退票、补开、使用期限及缴销处理出台了相应的衔接*。
退票后应到国税开具*普通*
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已提供应税服务并已经开具*和缴纳了营业税,但5月1日后遇到*金额或名称开具错误等问题,现在需要办理地税*退票应重新开具*业务,对于这种情况,根据*规定,不得再开具地税*,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全联次收齐,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纳税人退票后需要重新开票的,国税机关先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补缴*;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对于已缴纳的营业税部分,可开具零税率*普通*。
如果纳税人退票后无需重新开票并申请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到原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退税手续。
未开具地税*的应补开*普通*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的,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普通*。
已领取的原地税*可使用到6月30日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营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国税局监制管理。除此之外,其余原地税*的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的纳税人,其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办理地税*缴销后才可领用和开具**
根据*要求,对于试点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地税结存*的缴销手续。对于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的纳税人,只有在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后,才可领用。而在国税机关已领用*的纳税人,在开具国税*之前,应将地税机关已发放的*一律缴销处理。原地税*缴销程序分三步处理:
第一步,先将已分发、未使用的空白*做“作废”处理,并进行抄报。
第二步,到地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办理原地税*缴销手续。
第三步,到原发放税控收款机的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器具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