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号令驾第78条对驾驶证降级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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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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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5 07:52
139号令驾第78条对驾驶证降级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139号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