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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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2:10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指”的期限。“*”“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从以往查处*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