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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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21:34
不含税价格俗称不开*价格,如开**需在价格的基础上加17%
防伪开票子系统初始化时需要设置适用于本企业的税率,例如13% 17%等等,(一般商品零售业都是17%)只有先设置税率后才可以开具*,设置含税价格后开具出后*上可以显示出含税金额和含税价格,或者在打印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显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看企业需求。
无论点击打印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打印出来在票面上的总金额都是一致的!
*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同时,开具*的范围与*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
管理
(一)普通*开具的管理。
*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管理的预期目的。
1、销货方按规定开具*。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在索取*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方向对方索取*时,不得要求对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2)购买方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不得虚开或代理开具*;
(3)购买方取得*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
4、*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任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都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
5、*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6、开具*要加盖财务印章或*专用章。
7、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专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2、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3、专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后,应将红字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法定义务
开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或正式的*,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定的义务,经营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此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生活中经营者不开具*的借口和原因:
1.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拒绝开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用完了。
(2)休息天,税务局领不到*。
(3)*在老板哪儿,老板今天不在,给你打个折吧。
(4)不开*赠送礼品。
(5)*用完了,税务局休息买不到,你下周来拿吧。
(6)开*一个价,不开*另一个价。
(7)开具没有税务专用章的*。
2.经营者不开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为了掩盖真实的营业额来偷逃国家税款。
少出具*就少缴税。目前,税务部门根据餐馆、酒店以及其他销售商的投资规模、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税收定额,餐馆或其他销售商一个月向税务部门缴纳多少税款,一般就领取多少*。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他们认为税定得越低越好,但如果生意火暴,*不到月底就用完了,经营者就得到税务部门再次领取。如果连续三个月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税务部门就会重新核定税收定额,据此提高他们的定税额度,无形之中,就会大大增加店家的税收成本。一些商家怕超出税务部门制定的税额,这是导致一些商家不愿向顾客提供*的主要原因之一。
(2)为了当卖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以便矢口否认,推卸责任。
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只注重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轻视甚至不索要*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对其法律意义还缺乏应有的认识。
有的即便是索要了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认真审核其内容者也寥寥无几。而一些经营者也不尽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不要不开,或者借口不开,有的即便是开了,也不认真填写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日期。
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注意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也许会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所购商品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没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证据而面临有理无处说,有法却得不到保护的尴尬境地。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既是为了日后纠纷有凭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履行消费者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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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过程中常见误区
01、*专用*已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后不需退回原蓝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02、跨年退货或开票有误的也可以开具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具体开具方法如下: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03、发生*丢失还需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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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价格俗称不开*价格,如开**需在价格的基础上加17%
防伪开票子系统初始化时需要设置适用于本企业的税率,例如13% 17%等等,(一般商品零售业都是17%)只有先设置税率后才可以开具*,设置含税价格后开具出后*上可以显示出含税金额和含税价格,或者在打印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显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看企业需求。
无论点击打印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打印出来在票面上的总金额都是一致的!
扩展资料:
我们平时给客户说的价钱都是含税价,你开票的时候先点一下按钮把它转换到含税价,这时候再输入你的销售价格、数量,把所有的商品都输入之后,你再点一下按钮,这时候系统就把商品的售价和*自动分开了。
1、地税的普通*,一般卖货者在购货人明确要购货*的情况下,就把同业不要*的价格加上税金款作为销售价格,此时的*价格就含税了。
2、在有就是国税的*专用*,他含税是把卖方的流转税仅直接转嫁到购买者身上的,是流通领域的税金不断的有购买者承担,但是,他有个抵扣的环节,使税负比较合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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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税和不含税的区别
1、含税是指整笔需要收取的款项,不含税是指属于销售方所有的款项。
2、最直接的就是总额不一样,因为*是价外税,因此目前的*专用*和机打的*普通*均在票面上分别体现不含税价格、税金和合计三个数据。
对于收票人来说,支付的都是合计数据。只不过是如果收票方不是最终消费环节且接收的是*专用*,那么他支付的税金是可以转嫁的。*的税金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可转嫁的。
2、开具的普通**,一般是含税价,如果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接收到的*普通*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普通*与*专用*的做账是一样的,都要价税合计计入采购成本之中。
3、*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4、*的内容不同:*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5、 如果开具的普通**要换算为不含税价可以这样做:以小规模开具的*普通*为例:商品不含税价 =*普通*总额/1.03。
二、含税价的定义
含税价是包括税金在内的价。含税价包含的是*即零售价,部分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除了*也包含了消费税,但不包括价外费用,如包装,装卸费等,销售商开具的普通*上的金额即为含税价而*专用*上的为不含税价,因为*额单独列出一般情况下,零售、销售给小规模、个体纳税人、一并收入的价外款、货物包装押金都是含税价格。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没有开具*,但是视同销售应该计算*的时候就应该是不开*但是同样计算到含税销售额中。
扩展资料:
*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称为税务*。*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重复或跳号。
参考资料:含税价百度百科 不含税价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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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价格俗称不开*价格,如开**需在价格的基础上加17%,防伪开票子系统初始化时需要设置适用于本企业的税率,例如13% 、17%等,(一般商品零售业都是17%)只有先设置税率后才可以开具*,设置含税价格后开具出后*上可以显示出含税金额和含税价格,或者在打印前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显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看企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