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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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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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21:28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的不同?
律师解答: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客观方面法律直接规定了五种情况:⑴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提供担保的;⑶没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的;⑷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⑸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产。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诈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真实请款,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尤其是行为人没有使用合同诈骗罪中的五种法定行为之一种或以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是违约的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只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违约的责任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用中国实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21:28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立法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被告人以购销合同(口头合同)为借口骗取货款后逃匿的行为,并不是在签订履行购销合同的过程中,而是采用并不存在的废钢铁诱骗受害人,从而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骗行为。这是诈骗罪的手段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是指被害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使被害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通过这些方法,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的叫出财物。其次,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最新规定,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在逻辑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立法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又符合诈骗罪的物证时,按照法条竞合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本案被告人任某在“口头协议”签订合同骗取钱财的行为,其用以骗取钱财的货物本身就是虚构的,是以此诱骗被害人钱财而虚拟的货物,客观上缺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的客观性要件,行为人所实施的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