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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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6:02
法律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国际*规约》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2]
第二条 *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二、就充任*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 一、*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二、在常设公断*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〇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公断员之条件。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