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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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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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09:05
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当年的所得税时按照150%加计扣除么?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也就是说,研发费用计入当年费用的,按当年费用的150%扣除;计入无形资产的按资产总额的150%摊销。例如,计入无形资产100万,分10年摊销,每年可以摊销150%。
会计上如何处理?
在计提所得税时少计提就可以了。例如,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其中计入费用化处理的研发费用50万。
应交所得税=(100-50*150%)*25%= 6.25 (万元)
形成无形资产以后加计扣除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如,无形资产按照12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除了已经计入费用的120万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再调减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