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工程不做了,怎么处理1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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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2:42
就是说已经确定中标人了,发了中标通知书之后工程又取消了?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讲,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承诺,是合同生效的标志。
根据《条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都将使招标失去意义。不履行该义务的,按照《条例》第73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02:43
如果属于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理。此外,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时,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审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综合上述,火标网小编整理有关工程招标后不实施该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践上,如果当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出现不实施工程的情况,此时中标人应当依据合同向招标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