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1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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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0:42
收款收据上盖上*专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用章是指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时加盖的印章。
中国国税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税印章尺寸是45X30mm。*专用章的字体要求使用简化的宋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4、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0:43
*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的专用印章,是与*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所以,除了*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0:43
*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的专用印章,是与*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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