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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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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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52
死亡证明丢了,到派出所补办需要证件。
亲属需要携带患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到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医务处开具证明后,可到本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补开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52
死亡证明丢了,到派出所补办需要证件。
亲属需要携带患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到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医务处开具证明后,可到本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补开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22:52
死亡证明丢了,到派出所补办需要证件。
亲属需要携带患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到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医务处开具证明后,可到本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补开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