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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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22:05
法律分析:应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计划生育*;(2)到申请幼儿助学券的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6周岁;(3)就读于具备发放幼儿助学券条件的幼儿园大班、中班、小班或混龄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满足上述三条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1)幼儿法定监护人具有南京市暂住证;(2)幼儿法定监护人应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截至申请幼儿助学券当年的8月31日前);(3)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初次申请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南京市幼儿助学券申请表》,同时提供“四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证明)、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和监护人在南京的暂住证(截至申请当年的8月31日前应满2年)。暂住证不满两年的,还应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在南京生活两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上述证件(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另需幼儿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照片两张。
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