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了电子*,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要求改开*专用*,这可以作废电子*重新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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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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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16
已开了电子*,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要求改开*专用*,不可以作废电子*重新开。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一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16
不可以重开。
由于*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电子普通*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电子普通*法律效力等同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但由于其报销时可以重复打印,具有可复制性,所以一旦开具,依照现行规定暂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电子普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16
已开了电子*,过了一段时间客户要求改开*专用*,不可以作废电子*重新开。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一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
(四)扩大*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05:16
不可以重开。
由于*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电子普通*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
*电子普通*法律效力等同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但由于其报销时可以重复打印,具有可复制性,所以一旦开具,依照现行规定暂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电子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