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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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4:17
据报道,针对深圳鹦鹉案律师斯伟江等人向全国*常委会发出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书》,全国人*工委日前回复称,最高法复函表示,已启动新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罪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拟明确规定对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要体现从宽立场。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深圳鹦鹉案案发后,司法界就“家养和野生鹦鹉是否应区别对待”问题引发讨论,有些学者、律师将矛头对准了现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冀望借此个案推动司法“打补丁”。而最高法拟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则从宽”,无疑是积极的回响。
司法解释“闻过则改”,契合良法期许。就深圳鹦鹉案来说,男子王鹏将珍稀品种鹦鹉贩卖,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问题是,被卖鹦鹉是其自养的。
从常理上讲,驯养动物与真正的野生动物,在保护价值上有重大区别。从司法层面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涉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针对野生动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保护或濒危野生动物跟“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同等对待,属于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
也正因不合情不合理,当地司法部门才在涉案鹦鹉数量构成“情节严重”、应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一审卡着最低点对王鹏判刑5年,二审又在一片质疑声下,突破规定把刑期下调为2年。
像该案二审这样在规定之下量刑,属于突破常规,也提示着司法裁判秉持问题导向改进的必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被信仰的法条也该是公正的,若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裁判依据本身都不公正,司法机关很难在现有司法框架下做出足够合理的裁判结果。
正因如此,针对有些不尽合理的判决,与以往通过联名书等方式希望*等改判的方式不同,近年来,很多人把目光转向裁判依据的滞后性,并通过提请全国*常委会审查等方式推动法律进步。
比如,早前律师苗永军代理案件时发现,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与法律相抵触,向全国*常委会递交《申请审查建议书》,致使最高检下发通知停止执行该文件;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与*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是“一级法律错误”,最终通过持续努力推动了其修改……
由于我国奉行严格的立法中心主义,司法机关只能严格照规定进行裁判,而不能像判例法系国家那样,在规定不合理时依照判例对其修正或不予适用。所以跟个别司法人员枉法裁判造成的个案不公比,规定与制度性问题危害更大,也是更应防止和避免的。
虑及这些,全国*、最高法等能对司法界和社会因典型个案而起的“修改不合理规定”诉求积极回应,也是维护规定和制度性公正之举。这类回应也宜成为“实现充分法治正义”目标导向下的制度自觉与常规做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接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期许。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