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应当合并审理未合并,二审法院能否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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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8 15:06
二审*不会以这样的理由发回重审,因为你说的不能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8 15:06
在双方提供新证据后进行第二次审核,表明该案仍是原审单位审理的案件。这很正常。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8 15:06
*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处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08 15:07
对仲裁不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向不同的*起诉、申请撤销,劳动者向基层*起诉就可以,单位不服向中级*申请撤销,单位程序错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