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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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6 10:35
具有监外临时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可以直接判决。人民*决定暂停监狱外处决的,应当对监狱外的执行作出决定,确定罪犯的基本情况,由判决确定的指控和处罚,以及在监狱外临时执行判决的理由和依据。监狱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符合 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批准方可执行。 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进行执法和监督。对 暂予监外执行 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监督。决定在监外 缓刑 服刑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改判的情况通知负责执行监外执行的司法局,对违法者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违法者在监外临时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和改造,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罪犯未服满刑期的,应当在监外临时执行期满后及时收监。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时,决定暂时在监狱外处决罪犯的,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依法执行。执行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收监。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过程中刑期届满的,原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监外临时执行时死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 减刑 、 假释 ,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 (三)终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 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监狱 刑罚 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 假释的条件 ;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综上所述,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一般都是需要由执行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督,而且对于被执行人也会进行针对性的监督和管理,并不是可以随便行动的,一般情况下都不能随便离开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