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费廷为什么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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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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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3:54
1.<国际福费廷规则>是国际福费廷协会的出版物,并不是被市场广泛接受的福费廷惯例,对福费廷市场参与者没有多大的效力,只能算是福费廷从业人员的参考材料。目前国际福费廷协会和国际商会正在共同制定福费廷业务规则,新的规则将像UCP600一样,成为国际市场广泛接受,有效力的市场惯例。而《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仅仅是针对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公约,并不能完全涵盖福费廷业务的各个方面。因此这两个规则应该没有什么可比性。
2.其实中国市场的福费廷主要还是针对信用证下应收账款的买卖,银行更看重开证行的承兑电。当然银行有时也会要求公司在票据上背书,并在和公司签署的福费廷协议里列明无追索权条款。
3.信用证是一种结算方式,福费廷是一种贸易融资产品。我觉得你说的信用证结算应该指的是保兑、贴现或者押汇,这三种业务也属于贸易融资产品。保兑行因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也可以说保兑和福费廷一样是无追索权的。但是保兑收费的周期较长,一般收到信用证后就开始计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保兑行可以撤销保兑责任,但是之前的保兑费还是要收的。国内的出口商一般会觉得做保兑要多承担一段时间的费用,所以做这种业务的比较少。而贴现和押汇与福费廷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福费廷是无追索权的买断。对于出口商来说,福费廷不仅可以让其获得融资,还可以提前退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办理福费廷这种无追索权的业务,还可以减少应收账款,优化财务报表,减少财务成本。如果是单纯的信用证结算,银行是不可能先垫款,再拿凭证向进口商追偿的。开证行支付的款项一定是从进口商账上扣的,出口商的银行也一定收到开证行付款才会给出口商入账。
以上是本人对于福费廷的小小见解,如有不对之处,还望各位大虾指教哦。追答1、 福费廷实质上是一种应收账款的转移,那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来调整就好了,为什么还有专门的《国际福费廷规则》,这二者的调整差别在哪?
2、 我国福费廷实务中,若以票据背书转让应收债权时,理论上来说是无法在票据上标注“无追索权”字样的,因为我国《票据法》并没有承认无追索权背书的效力,那么实务中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据说是由银行开立一份声明自己“无追索权”的承诺书,果真如此吗?
3、 一直想不通利用福费廷进行结算和利用信用证直接结算到底有什么区别?二者的流程是一模一样的。都是由银行先给付,然后再拿相关凭证向进口商追偿。与其那么麻烦的签福费廷协议,不如直接开立信用证,反正在信用证中买卖双方也都没啥风险?有专业人士分析下这个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