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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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1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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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8:22
一、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的含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问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_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l,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土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土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一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人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人但实际未被纳人*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人*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三、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
(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
(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行业*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
(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
(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人、成本、费用及利润。
(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木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六)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七)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八)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九)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十)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十一)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十二)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十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方法定义
适用情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案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5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5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
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