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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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33
成都市2020年7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没有调整(下限),依《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17317元/月)执行。
另外《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一、成都市2020年社会保险减免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
1、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
2、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3、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20:33
每年7月都会调整基数,今年就调整医疗,其他四险按去年基数,医疗基数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