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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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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3
A、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在城市是*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B、诉讼离婚程序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向人民*提起诉讼,通过*判决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到*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递交《民事诉状》(关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向原审人民*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3
你好,我是百度知道网友专家律师。有问题可以写出来,帮你解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4
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婚姻家庭是本律师的专长,可以与本律师联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2:55
我是达州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