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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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03:54
2017年7月1日后的*税率是11%,开具**只需公司名称。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普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应税行为但有代扣*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实行凭*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03:55
2017年7月1日后的*税率是11%。
7月1日起,开具**只需公司名称。
具体内容见下: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
1、*普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 开 具 *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 开 具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义务人
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应税行为但有代扣*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
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实行凭*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03:55
面条属于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我国于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结构,并取消13%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税率是指*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
由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税率一般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扣税法”计税。
参考资料:7月1日起取消13%*税率——光明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03: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扩展资料:
从2017年7月1日起,将*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率为3%。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5 03:57
2017年7月1日后的*税率是11%。
7月1日起,开具**只需公司名称。
具体内容见下: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
1、*普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 开 具 *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 开 具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而开具的普通*。
(4)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率有关*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税率是指*应税产品的总体税额与销售收入额的比例。由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税率一般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扣税法”计税。
现行*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