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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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8:40
法律分析:一、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三、*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
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