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问题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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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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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7:49
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代码或号码不符)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应将*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
*专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7:49
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代码或号码不符)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应将*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
*专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税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