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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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00:20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简称船舶港务费)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规定。
凡在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商业作业的船舶,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费用。具体征收机构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下属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船舶港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需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或私存。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每净吨(马力)需缴纳0.55元的港务费。计费单位按船舶净吨或马力,不足1吨或1马力按1计。非机动船按净吨收费,机动船和拖驳船队则按较大者计费。客轮、客货轮中途停靠时,按净吨的1/30计征,工程船则根据具体作业计费。
部分船舶如执行特定任务、遇难救援等可免征港务费,但如改变用途开展港区间业务则需缴付。船舶应在进、出港口时一次性支付费用,征收方式可与征稽机构协商,也可实行定额包干。
征收时需使用财政部统一的收费票据,船舶必须提供相关船名、吨位等信息。对逾期未缴或偷逃港务费的行为,将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对征稽人员的暴力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征稽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持证文明执法。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至南通港及企事业单位自建码头等,国际航线船舶和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收费另有相关规定。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与其他相关文件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该《办法》1997年2月12日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以交财发〔1997〕93号印发;根据2012年5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办法》共19条,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