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的工作时间比编制内的人工作时间长,而且报酬也比编内的少,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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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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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4:51
1、楼主说:“单位规定我们一周休一天半,编内的一周休两天”
答:单位的这一做法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中卷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楼主现在一周休息1天半,完全符合法规。
2、楼主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低。
答:对于工资待遇,《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47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楼主没说自己的收入低到多少?楼主的各项收入加在一起是否达到或超过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3、楼主说:自己有于是合同工,各项待遇比编内员工差很多。
答:这个没办法,事业单位是有人员编制的,编内员工的工资由政府发放,编外职工的工资由单位自己解决。
单位的做法不违法。
4、楼主说:“现在要上夜班,是晚上九点到第二天七点半,这样还要扣我们半天休息”。
答:楼主的单位是什么样的单位?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难以判定用人单位的这一情形是否违法。
5、多说一句:
楼上的“史雪松”专家说:“不合法,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待遇”。
确实,《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可惜的是该条不适合楼主所述情况,因为楼主是合同工,楼主所比的对象是编内员工,首先是不“同工”,怎么能要求“同酬”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4:49
不合法,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待遇,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