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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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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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6 12:15
山东省为了规范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依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在处理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高温天气户外作业时,也参照此办法执行。
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机构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日子。*需加强对高温天气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如人力资源、卫生、安全生产、经济、住房、水利、交通等需履行各自职责。
电力、冶金等行业需根据行业特点,加强高温天气下的保护措施,工会则对用人单位的措施进行监督。气象部门需发布预警并及时传播,用人单位需建立防暑降温制度,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健康。
在高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工作;37℃以上至40℃间,工作时间有*;35℃以上至37℃,需调整工作方式,避免加班。特殊情况如需空调降温或紧急处理,不适用上述规定。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工资不得因此扣除。
用人单位需提供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此外,还应确保劳动者饮食卫生,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和防护设施,对高温作业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供防暑教育。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等,将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劳动者则应服从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举报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为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