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过户后门口空地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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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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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12:15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拥有使用权,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尽管《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反映出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转让的本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进一步看,《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与第135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相比,宅基地使用权人显然无收益权利。第184条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结合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12:16
农村房屋住宅外或房屋所占宅基地外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处分权归村集体,但要保障住宅房屋的安全和人员的通行等合法权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