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05: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6:07
根据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有明确的时间节点。2010年的补助资金在当年7月10日前会下达给实施公租房项目的地区财政部门。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会在每年4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地区,以支持公租房项目的实施。
收到补助资金后,相关地区财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如2010年为7月底前,将资金一次分配给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抄送相关部委。这些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公租房项目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
对于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地区和基层部门需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用于公租房项目,严禁截留、挪用。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使用资金,不得违规挪作他用。公租房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则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在具体操作上,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在安排使用这些资金时,需明确列支为《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住房保障支出”类别,具体到“保障性住房支出”项下的“其他保障性住房支出”科目,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