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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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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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5:30
徐州市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区域的照明设备,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如路灯的配电室、变压器、配套箱、灯杆、地面和地下的输电线、管线、灯具,以及工作井及其附加设施,这些统称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路灯电源,或者进行任何可能干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功能的行为。这旨在确保照明设施的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公共照明环境。
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中,如果需要在已有的路灯专用线路附近悬空架设线路,必须确保符合安全距离,以避免对现有设施造成损害。
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如迁移或拆除照明设施,或者需要利用现有设施的情况,必须获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以确保操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后,如果任何人或单位意外损坏了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和恢复照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