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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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22:20
在海口市,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由《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三章详细规定。首先,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建设工程时(第二十四条),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审批手续的办理。如果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需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市*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结束后,还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
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供符合专业设计规定和规范的全套设计图纸,包括管线平面设计图,须清晰标注在现状管线平面图上。在办理施工手续后,还需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放线,管线工程在敷设前要经过规划部门的验线,道路及其他附属工程则在基础完成后进行验线(第二十五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提交一份竣工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对于成片开发地区和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如果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一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然而,并非所有市政建设都需要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例如,成片开发地区修建的车道宽度小于5米的道路,或非规划路上长度不超过100米的临时管线(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影响其他工程的施工现场内临时管线。如果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划要求施工,将被视为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在进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其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否则不得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该《办法》1998年10月25日以海口市*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关于修改〈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关于修改等13件*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正。《办法》分总则、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城市市政建设的审批管理、附则4章3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