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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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8:09
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原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民通〉意见》和《合同法》中,虽然不明确但基本明确了合同显失公平的处理原则。显失公平主要指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导致的不公平交易,如一方有权请求*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学术界对此有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争议。客观说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关键看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另一方观点则强调除了利益失衡,还应有明显优势或无经验等事实。主客观统一说则强调主观故意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的双重条件。
国际立法例显示,西方国家如德国,将显失公平与利用他人不利境地或自身优势相关联,必须满足主观和客观条件才认定为显失公平。英美法系则区分实质性显失公平和程序性显失公平,合同内容和订立过程中的不平等均是考虑因素。
在我国,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且主观上存在恶意。同时,合同订立后由于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不适用于显失公平原则,需区别对待。具体来说,合同内容导致的利益严重失衡、一方明显优势以及主观恶意是关键构成要件。
最后,显失公平的认定需要平衡交易稳定与合同正义,确保受损方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例如,受损方没有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签订合同,不会被轻易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