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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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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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20:10
葫芦岛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首先,第十七条强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任何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而擅自验收的行为,审计机关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着重于审计质量的监管,审计机关有责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对审计结果失实的情况,审计机关有权撤销并提出处理建议。这有助于维护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涉及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开,审计机关需将国家建设项目相关审计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并在得到同意后,公开公众关注的项目审计结果,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将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以维护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如出具虚假报告、隐瞒问题、滥用职权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如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