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案件(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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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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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21:32
1、在公司员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责任人(即员工,以下统一简称员工)、雇主公司及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三者是连带责任。
2、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哪一方赔偿受害方都是可以的。
3、但是,如果有保险的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最终责任承担者是保险公司。
4、超出限额部分,员工和雇主公司是连带偿还,也就是谁赔偿都可以。
5、但是,因为员工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他应当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6、雇主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人能拿到赔偿,考虑雇员可能经济实力不足。但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还是在事故责任人。
7、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雇主公司是要先赔偿的。但是,雇主公司有一个追偿权,也就是员工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替你进行了垫付赔偿,可以向你追偿。
8、所以,在你们这个案子中,员工有赔偿能力,也进行了赔偿,雇主公司就免于赔偿了。他所主张的公司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追问同仁您好:
首先对您的支持表示感谢。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我希望得到各位法科同学们的支持。就您的回答,我想提出以下几点疑问,请赐教:
1、按照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不存在连带责任?
2、如上,按照现行34条,可否否定单位向员工的追偿权?
3、按照现行34条规定,是否可以认定最高院《人损解释》第九条已被废止?
3、如有追偿权,请问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请赐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21:32
司机的受伤应该可以算工伤(前提是司机未醉酒驾驶),如过司机主张不当得利的话,公司可以请求*驳回他的起诉,因为公司具有主体资格、存在利害关系,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