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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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9:50
如果是当事人的请求成立而且*也经过确认之后,会改变原判决或者是原调解书的错误内容,如果当事人他的主张是不成立的,那么*很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请求驳回。但如果是原判决,他只有一部分有错误内容,那么也就只撤销这一部分错误的内容。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处理是怎样的?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怎样的效力?
(一)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第三人为了自己的权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属于形成之诉的,而所说的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所以当事人如果发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经过审理之后,会对这个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是成立的,而且*也经过了审核,那么最终会把原判决中影响到第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的错误部分给撤销掉,如果是当事人,他的请求不成立或者是不合法,那么*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