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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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9:28
买卖合同交付的法律规定约定交付的期限,出卖人就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把标的物按照约定送到交付地点交由承运人,在运输的过程中出现标的物损坏或者丢失,由买受人承担损失。一、买卖合同交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付标的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双方在订立了买卖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给予损害的一方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