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能违约吗,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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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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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9:23
《民法典》合同是能够违约的,并且违约方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根据*的意见,主要原因分为两个层面,首先,现行法律中实际上没有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现在执行的法律中是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所以违约方从法律上来说是正当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合同是能够违约的,并且违约方是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
(1)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产生,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人民*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应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民法典》第580条——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九民纪要》第48条——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提出
在既有裁判的基础上,《九民纪要》首次提出: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十分苛刻的,仅适用于一些长期性合同,主观上必须满足非恶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三个条件,且解除方式为“起诉”。这无疑使违约方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导致这条规定需要在极为严苛的条件下才能真正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尚不构成*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方是能够解除合同的,虽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效力进行稳固,实质上个人意愿占很大的比例。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