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 物权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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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9:53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因为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未支付对价,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流转的物,如爆炸物、*、麻醉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必须是动产。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用登记制度,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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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善意取得是以下(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此即有偿取得,而D项为赠与属无偿取得,不符合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追问我想问下哪些情况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的?比如登记对抗主义是哪些情况下发生的?
追答物权法106条是判断善意取得的基本依据,
至于具体哪些情况这个不好回答,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只能做具体分析,很难列举。
只要你把法理掌握了,这不是一个问题。否则,没有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9:54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