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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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4:34
在《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一中,中国政府详细阐述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专门涉及了香港居留权的规定。这一权利适用于特定群体,根据声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首先,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生,并在当地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他们在中国境外所生的中国国籍子女。这些人在香港拥有永久性的居留权,可以凭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明这一身份。
其次,是那些在港居住时间同样达到七年,并将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无论他们是否在特区成立之前已有居留权。同时,此类人员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只要在本地出生,也享有此权利。
最后,对于那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经在港拥有居留权的人,他们同样具备香港居留权的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居住权条件,确保了相关人士的权益和身份认定。
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