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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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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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2 01:05
1. 农村退伍军人只要正常办理退伍,没有要求安置,返回农村生活的,且年满60周岁,就可以申请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10元。
2. 士官退役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以及退役医疗保险金。
3. 基本复员费根据军龄计算,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4. 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5. 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6. 医药生活补助费根据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的病情轻重发放,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7. 奖励工资符合发放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8. 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9. 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10. 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11. 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根据部队规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