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主体征税主体的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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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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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3 02:59
在中国税收管理体系中,税收征收管理由多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作为最主要的征税机关,主要负责工商税收的征收,涵盖范围广泛;海关则负责关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以及进口环节*和消费税的代征,其征收管理通常遵循海关法和关税法等特定法律;财政机关在部分地区负责农业税收,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但随着税制改革,这些职责逐渐转移至税务机关。
在征税主*度中,涉及到征税主体的委托和协助者。征税委托主体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这些主体的征税权源于征税机关的合法委托,通常处理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源。他们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征税权,但仅限于受托权限,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不同于征税机关内部的委托关系。
征税协助制度则是征税机关在执行征税职责时,请求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支持与帮助。例如,德国《税收通则法》要求*和行政机关提供必要协助,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部门和单位支持税务机关执法。广义的征税协助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如税务机关可以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提供协助,他们为征税机关的活动提供便利,但自身并不独立于征税主体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