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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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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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2:59
实践中,当“借名贷款”的实际借款人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而银行向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时,名义借款人、担保人为逃避还款责任,往往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理由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时,隐瞒了借款用途,“借名贷款”行为严重违反银行的贷款规定。
《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贷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但违反《贷款通则》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153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除外的方式明确了不是所有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没有明确吸纳强制性效力的概念。从效力等级上来看,《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是*的组成部门,其所制定的《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规。所以银行的债权是能够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