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1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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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14:16
浙江省的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监管,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执行。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规定他们有遵守统计法律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行为。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科学方法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县级以上*负有领导职责,支持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并提供必要保障,设立统计机构以进行统一管理。乡、镇层面也有相应的统计监督职能,确保法规的实施。
统计机构负责统计执法,包括检查法律实施、制止违法行为,支持统计人员权益,并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他们的职责包括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审核程序、数据管理等,并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工作监管范围广泛,涉及数据填报、调查表管理、统计资料保密等多个方面。
统计登记和统计人员培训是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统计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统计人员需持证上岗。统计资料的提供和管理受到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篡改或编造数据,保密性得到充分保障。
*统计机构定期检查统计工作,并有权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同时,条例强调了对打击报复统计人员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举报和揭发违法行为者的奖励。
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统计机构可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且条例自1990年起施行,维护了统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制定的条例,共有20条,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