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19:08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8:17
用人单位的这种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同时提交离职单的做法,是将不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离职单,强加到劳动者头上,可以认定为是劳动合同无效的特殊形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
1、拒签劳动合同和离职单;
2、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如若签订,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以便日后维权用。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8:13
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求附离职单,而且注明劳动者主动离职,那么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建议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8:14
您的问题不清楚,请您说得更清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