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侨房遇到房管局发还公告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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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1:20
根据广州市房管局、市侨办联合下发的穗国房字[2009]1280号文件规定,目前发还私改经租、代管侨房的范围是:
1、 住宅:全部发还产权;
2、 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退还房屋产权。
(一)申请发还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1、房地产证(含解放前契证);
2、权属人身份证;
3、申请人身份证;
4、房屋发还申请书;
5、如产权人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及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6、属经租房发还的,应提供市、区侨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落实华侨房屋政策身份证明》(原件),属逾期未登记代管房屋发还的,提供代管时产权人在国外、港澳地区定居的相关证明;
7、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文书(包括产权人使用别名的证明书,原件);
8、如产权人委托申请发还的,须提交委任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认证的委托书。
注:如房屋契证遗失,须先写一份遗失房屋契的原因的书面声明,交市房管局档案馆查核证实。
(二)申请发还途径
1、 属私改(经租)侨房,到私改时改造房屋的区房管局申请发还;
2、 属代管侨房,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发还。
(三) 私改或代管前房屋产权人具备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学生、外籍华人及港澳同胞身份的认定
1、产权人在房屋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同胞身份的;
2、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房屋私改时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身份的;
3、产权人是在建国后至私改前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
4、房屋私改时,产权人已死亡,继承人已具备华侨、外籍华人、归侨、港澳同胞身份的;
5、共有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之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侨眷关系,其中之一产权人在房屋私改时,具备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港澳同胞身份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1:17
应该尽量和房主协商,如果房主愿意继续出租的,从新和房主签订合体,按市场价继续租住,不愿继续租的,可以搬离房子另租他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1:14
【1】租房户应该和新房主协商,如果新房主愿意继续出租给原来租户,租房户和新房主应该签订新的租房合同。
【2】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的,租房户可以搬离租住的房子,另找房子。
【3】租房户对旧房主来讲应该把房租,水电费等结账清清楚楚,互不相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