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税务稽查处理意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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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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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03:18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实践中,可以先看行政决定书是由谁盖的章,再根据盖章单位的级别来确定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更简单的方法是看行政决定书尾部的表述,一般会明示可以向什么机关提行政复议。
注意了,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是可以的,但是千万不能有拖!延!症!
不管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果又不服又什么措施都不采取的话,税务机关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继续不服的话就可能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管辖范围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不执行处罚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如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简而言之,就是公司沉默抗法的,税收机关可以强行从公司现有财产中变卖、扣划相应的财产,以获取处罚金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