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村庄改造倒卖宅基地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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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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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 20:02
2008年6月,村民小组长李某代表儋州市那大镇爱某村小组,与何某签了合作协议,何某出资对该村老村8
2.6亩集体土地进行第一期“村庄改造”。“村庄拆迁安置改造后,腾出的土地,由开发商以宅基地形式对外销售,同时支付村小组每亩10500元提留款,每对外转让一套宅基地,要支付5000元给村民小组。”据爱某村村民小组长李某向办案人员供述,村庄改造从2008年5月开始,分二期,第一期开发商是何某,2009年1月,何某将项目转给劳某。第二期约102亩,由劳某和孙某共同出资开发。村庄改造项目因资金紧张,开发商对外先预售宅基地,李某负在责土地转让契约上盖公章并签名。2009年1月8日,劳某与爱某村民小组签合作协议后,劳某对该村小组的8
2.6亩集体土地平整、硬化道路,规划出183套宅基地。劳某未经政府批准,将其中46套宅基地(面积约
9.4亩)对外非法转让给骆某等54人(均非村小组村民),从中牟取利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涉案484万元。经国土部门认定,一期“村庄改造”项目用地为爱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涉及面积8
2.6亩,其中耕地
10.7亩,林地3
7.3亩,村庄建设用地3
4.5亩。尝到甜头后,2009年6月,被告人劳某拉上孙某,与爱某村小组继续合作,二人共同出资对那大镇文化北路东侧爱某村小组的105亩集体土地进行第二期“村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