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谷电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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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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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9 14:10
1. 居民用户按电力公司抄表周期正常交纳电费,电价实行分档递增,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
2. 第一档: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即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执行每度0.5469元。
3. 第二档: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即年用电量2520~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5969元。
4. 第三档: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即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部分执行每度0.8469元。
5. 电价分时段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电费根据各市经济水平确定,城市电费较农村贵,贫困边远地区电费较经济富裕的农村而言要高。
6. 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电价为0.55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电价为0.3583元/千瓦时;平常时段为11:00~19:00,电价为0.5283元/千瓦时。
7. 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利用低谷电低价优势,多消费低谷电。如安排家用电器在低谷时段使用,充电在晚上10点以后进行,缓解高峰电供需缺口,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不影响生活质量。
8. 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 夏季标准(5月~10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每度0.62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电价每度加价0.3元。
- 非夏季标准(1月~4月、11月~12月):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电价为每度0.48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电价每度加价0.3元。
9. 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抄表收费时,应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用户应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