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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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5:36
在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竞业*的范围,地域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之后确定的,竟业*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有以下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竞业*进行的必要*有什么?
1.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2.竞业*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的范围。
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因此,竞业*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的条款。竟业*的人员限于是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熟知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